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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的认定标准-论述的认定和保护(3)


论述的认定和保护

商标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在商标案件中认定需要考虑:(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此,可以看出,本身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在不涉及纠纷的情况下并无实际用处,只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为了证明防止他人抢注或证明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才可能产生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论述的认定标准-论述的认定和保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