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包装装潢-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
时间:2022-10-31 18:19
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 一、商品包装装包装的表面设计,由外形、构材料素构成。商标由文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二、区别:1、两者的使用目的不同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以利于消费者认牌购物。使用商品装潢的主要目的在于丰富多彩的图案、绘画、色彩和生动的文字来装饰、美化商品,宣传商品,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2、稳定程度不同商标一经注册,则不得随意变更商标的图形和文字等要素,否则不受商标法保护。因此,有的商标可以沿用几百年,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不宜经常改变,否则也不利于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而装潢一般缺乏稳定性,为了随行就市,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可随时依市场行情的需求,不断创新,改变原来的文字、图形,以此来吸引消费者。3、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如被侵权、假冒、侵权人有权请求商法上的救济。商品装潢则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也无须注册,但知名商品的装潢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商标与商品装潢若如何艺术作品的条件,也可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同样,二者若具有外观设计的条件,还可申请取得外观色设计专利,受专利法的保护。此种情况,虽在实践中极少出现,但理论上将是可行的。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权对知名商品的装潢施以直接的法律保护,采用专利法、版权法的保护只是间接的保护途径。为扩大装潢的保护范围,装潢设计人在其装潢符合商标设计内容的要求前提下,可将装潢连同原商标图案共同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即通常说的“整体商标注册流程”。4、设计内容的要求不同商标设计不同于一般美术设计。各国商标发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都有禁止性的规定,它只能反映商品的内在形态,具有抽象性。而商品装潢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则不受商标法设定的种种限制,不仅不忌用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内容、反而可采用多种直接的表达形式,昭示上述内容,反映商品的外在形态。5、表现形式不同商标与商品装潢皆可用文字、图形等要素或它们的组合作为其表现形式,但商标的表现形式除此之外,还可以使用音响或气味作为标记,商品装潢则不能使用。6、图案面积大小不同通常情况下,商品装潢的面积比商标要大,且为了招徕顾客,画面色彩一般都光彩夺目。7、图案的设计思路不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其图案设计重取意,应着重于商标权人的个性和追求,以此与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设计的商标图案相区别。而商品装潢则比较直观,着重于美化性,无须显著性,只要能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刺激购买欲即可。8、专有性不同 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①商标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且非经变更申请不意改变字、图形;商品装潢无须经过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②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而商品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③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设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是商品装潢的一部分,二者同时使商品包装。商标的作用是区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潢的主要作用是美化商品。已注册商标不能改动,而装潢可任意变换设计式样。详情可去顾邦企业顾问事务所咨询一下 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商品装潢,品包装上的装饰,百度一品商标注它的功能是为了说明或美化商品,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的商标有所不同。有些商品如罐头、酒、小食品,糖果等,其商标和商品装潢有明显区别,易于分辨。另外,有些商品,如卷烟、香皂、电池等,消费者习惯根据商品包装图案来辨认商品。也就是说,整个包装的图案都起着标记的作用。因此,它既是装潢,又是商标。从法律上将,两者的根据区别在于:(1)商标是专用的,经核准注册后不得任意改编其文字、图形;而商品装潢不是专用的,无需经过注册,它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2)商标图样着力于显著性,以达到区别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目的;装潢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以引起美感和需求欲望。(3)商标不允许与商品内容相同,例如,不允许用桔子作为桔子罐头的商标,但装潢则不同,装潢上的桔子,说明罐头盒里装的是桔子,而不是别的物品。 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区别商标侵权是指以下行为:(未经商标注册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司法实践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人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在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有符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着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区分标志,也是经营者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知名商品;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于装潢的理解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商品本身的装潢和包装的装潢,两者均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这使得“装潢”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扩大化,这样更有利于对特有装潢使用权人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