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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商标名和通用名-所有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

所有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有哪些

太多啦,有上万个,药智网药品商品名数据库中全部都有

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

区别如下:

1、成分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品,其药品通用名必须相同。

因为药品的通用名是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2、药品通用命相同,药品商品名可以不同。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p>

扩展资料

一种药品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因此,同一药品可以有多个商品名,例如对乙酰氨基酚复方制剂的商品名就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患者在用药时,不论商品名称是什么,都要认准通用名,即药品的法定名称,也就是国家标准规定的药品名称。

依据《商标法》规定,通用名不能作为商标或商品名注册,因此通用名可以帮助识别药品,避免重复用药。《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在药品包装上或药品说明书上应标有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药品商品名

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

药品通用名即国际非专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称。如匹林。任何药品说上都应标注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扩展资料

实行药品通用名的优越性:

1、有利于提高药品的质量

注重药品通用名, 可以使药品生产企业不再被药品商品名称所累, 不再把精力放在药品包装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改变上,不会挖空心思、不厌其烦地申报“新药”。他们的生产重心就会放在药品的生产上, 就会更加关注剂型的改进, 更加注重药品的质量。

2、有利于降低患者的药品消费负担

从 2007年 5月 1日起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医生开处方时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如果由患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不同价格的药品, 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患者的权益, 有助于改变“新”药、高价药走俏, 疗效确切且价格便宜的药无人问津的怪现象, 从而 降低患者的药品消费负担。

3、有利于遏制各种腐败现象

在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过程中更加重视使用药品通用名, 可以消除药品审批部门“寻租”的条件,减少药品生产企业的“定价收益”,避免医院 “大处方”和药品销售回扣现象,规范药事管理工作,稳定药品市场秩序。

4、有利于打破医院药房垄断

我国医院药品销售占市场份额的 80% 以上。医院处方中药品实行通用名,患者可以在社会药房买到所需药品, 有利于打破医院药房垄断的局面, 促进我国药品销售终端的公平竞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药品通用名

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

药通指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简称:CADN),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记住关键词:通用名是法定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的。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比如:有一种抗感冒药品通用名叫“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或片)”的,有很多厂家在生产。不同的厂家给自己生产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或片)”又取了一个商品名区别于其他厂家的产品。所以就有了商品名叫:“盖克”、“快克”、“快康”、“泰克”、“感王”、“感康”、“感邦”、“卜康”、“古泉 ”、“仁和可立克”等等。它们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药品通用名”一样的药品,药品标准是一样的,检验方法是一样的。“药品商品名”是 一样的药品,每个生产厂家又取了另外一个名字而已。

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

1、命名标准不

药品通用名是由药典委员会《药品通用名称命则》组织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

药品商品名是由商家自己确定,报经药监部门审批通过就可以使用了。

2、流通范围不同

药品通用名是国际非专有名称,也就是说在全世界都通用,比如一说对乙酰氨基酚,全世界药学专业人士都知道是什么。

药品商品名仅仅只是在一个小范围内流通,比如快克,出了国门就没人知道是什么东西。

3、性质不同

药品通用名由药典委员会制定,凡是市面上流通的药品必须标注通用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药品商品名由厂家自己确定,具有专有性质,也就是说商品名报批通过之后,其他商家无法再使用。

扩展资料: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除了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和具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其他药品(包括原料药、中药和仿制药)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中成药“六味地黄丸”,不管多少个厂家在生产,每个厂家都只能叫这个名称而不准再取其他名称。

一个企业的某种药品允许使用商品名,不管其此种药品具有多少种剂型、多少种规格,都只能使用同一个商品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通用名

百度百科——药品商品名

通用名药物与商品名药物区别

市场上的有时往往有多种名给您选购药品带来诸多不便,但弄清了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品)和别名的区别后,也许会对您大有帮助。通用名:即国际非专有名称,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称。如阿司匹林。任何药品说明书上都应标注通用名。选购药品时一定要弄清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品牌名):许多生产厂家或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往往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品名(品牌名),以示区别。如巴米尔为阿司匹林的商品名,药品宣传大多使用商品名(品牌名),消费者也对商品名(品牌名)比较熟悉,选购药品时,要注意选择质量好,信誉高的品牌。别名:由于一定历史原因造成某药曾在一段时间使用过一个名称,后又统一改为现今的通用名,那个曾使用一段时间、人们已习惯的名称即称为别名。例如解热镇痛对乙酰氨基酚为通用名,扑热息痛为别名,泰诺林、百服宁、必理通等为商品名(品牌名)

通用名药物与商品名药物区别

盐酸异丙嗪:名称:盐酸普鲁米近,非那根,Phenergan盐酸多巴胺:(儿茶酚)DopamineHydrochloride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没商品名)地塞米松磷酸钠:通用名: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无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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