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不公开,不以营利为(3)
时间:2022-11-01 21:50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首先, 要了解“使用”的概念是什么? 防御、囤积、转让等行为,似乎都可称作广义上的“使用”。那么,防御、囤积、转让等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 部分企业在同一个类别内申出了实际使用需要,可能就涉嫌囤积商标。 囤积商标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出售牟利,目前市场上一件商标(普通商标)的售价通常为一至两万元,含义较好的商标售价通常为注册成本的十倍乃至数十倍。 在超额利润的诱惑下,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愈演愈烈。本次商标法修正案所增加的该条款就是为了对商标囤积行为进行规制。所以判断囤积商标是不是为了防御,很重要的一点就 对于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大量申请商标局已经从严审查,相信在新法实施后商标局进一步引用第四条予以驳回,如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仍可以在评审和诉讼阶段进行私力救济。 如此一来,可有效抵制恶意申请人的不正当申请,维护正常的商标秩序,同时也能够大幅度提升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查效率,方便其他有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能够尽快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除此之外,新条款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新条法还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 我国现行的新商标法,在符合当下国情的需要的情形下,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了有力遏制。展望未来,希望商标申请注册制度能更加完善,可以从源头上有效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保护在先权利人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够有效避免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随着我国科技文化创新水平的提高,法制化进程的推进,知识产权法体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下的营商环境将不断完善。 再完美的法律,大概都无法准确认定及规制感情上的流氓。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道德的基本原则,更美好的世界,需要多点真诚,少点套路。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坚持高质量服务,维护知识产权环境,促进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