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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根据我国尚法规定,认定的具体标准有哪些(6)


  第十五条 保护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根据我国尚法规定,认定的具体标准有哪些(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