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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在先使用的概念-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含义(3)


三、在先使用商标之原使用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其中“原使用范围”如何界定则不无解释余地,可以想见的解释包括原使用的地域范围、原生产经营规模或者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略)范围等。如果将在先使用商标的范围限定于原使用的地域范围或经营规模,实际上是借鉴了专利法的思路。然而,与专利先用权抗辩专注于保护技术方案的财产价值不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既涉及商标权人的利益又涉及消费者权益,并非地理区域或业务规模的限制可以解决,故宜将商标原使用范围解释为原使用的商品范围。
首先,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以此作为范围限定与商标的功能相契合。商标的区分功能贯穿了整个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的界定、混淆可能性等一系列关键的制度设计无不以此为基准。在先使用抗辩自当同样遵循这一架构。其次,商标注册主义同样鼓励商标的使用。采行商标注册主义并不否认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在先使用之所以可以抗辩在后注册的商标,其原理也在于此。从鼓励商标使用的角度而言,似乎没有理由将在先使用商标限定于原有的业务区域或规模。再次,附加区别标识足以解决商品来源区分的问题。在先使用抗辩获得支持即意味着商标共存的结果,为免混淆,商标法已经在技术层面上采用了区别标识,只要该技术手段得以有效运用,相信可以打消混淆的疑虑。
四、区别标识应该以何种形式附加
商标法对于如何附加区别标识未设明文,但附加区别标识的具体形式不仅关系到商标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实效,而且也涉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故有必要予以研究。笔者建议直接附加“本商品与某商标无关”的文字标识。从“区别标识”文义来看,只要足以区分商品来源即可认为满足要求,但从实务操作来看,必须要有一种较为统一的裁判方式,而明示无关的方式显得干净利落。
首先,明示无关是最清晰的区分方法。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在原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另附其它文字、图案或符号标识来进行区分,该附加符号的尺寸、位置甚至其附加本身是否足以区分商品来源,往往见仁见智,而附加明示无关的文字标识则以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撇清了两者关系。其次,判令当事人附加其它标识易与意思自治原则相抵触。商标法规定附加区别标识以区分为目的,但对区别标识的具体方式并不限定。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出于判决的可执行性考虑,势必明定所附加标识的具体要求,但区别标识的附加方案并非,因而判决方案具有选择性。假设判决被告在其商标下方添加“※”标识,被告会质疑为何不在上方添加 “☆”标识。此时,如果两种附加方式都能达到区分功能,那么法官的具体选择是否不适当地进入了被告意思自治的范畴则不无疑问。综上所述,在先使用抗辩成立时,法院判令被告附加明示无关的标识,可谓明智之举。

 商标的在先使用的概念-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含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