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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怎么申请撤销连续三年(9)



  在异议、无效程序中确认当事人的不使用抗辩权,不仅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与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保持了逻辑一致性,而且有利于商标法各项制度之间从理论到逻辑的协调一致。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认可当事人的不使用抗辩权,在当事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如果异议人、无效申请人不能提供实际使用证据,也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应当驳回异议、无效申请。新《商标法》第64条虽然规定了被控侵权人的不使用抗辩权,但是,该条所揭示的理论依据是无损失不赔偿,而不是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应再予保护。而且法律仅规定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这与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法律不应再予保护的理念相去甚远。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商标法第64条进行改造,将被控侵权人抗辩成功的法律效果修正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可能有人会说,当事人可以按照新《商标法》第49条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不需要赋予其不使用抗辩权。当事人当然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但这不能成为否定其不使用抗辩权的理由,因为赋予当事人不使用抗辩权,对当事人来说更为方便,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可以防止注册申请、无效申请被驳回或者被判侵权之后,注册商标被撤销所带来的尴尬和麻烦。这种尴尬和麻烦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
如何理解《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点有以下几点:

1、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3、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

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

5、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怎么申请撤销连续三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