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智慧商知云|代办专利保过申请|软件著作权保过申请移动版

主页 > 商标学院

宣传禁用的立法-《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3)


其次,基于其“驰名”的特性而具有一种超越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相对独立的价值,他人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也会对此种价值造成损 害。所以,当前相关国际及各国立法对的特别保护主要表现为,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行为作为一类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并给 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即所谓的“反淡化保护”。我国《商标法》也在第13条第二项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并在 2002年10月72日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1条第二项,进一步将上 述行为归入《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从而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确定为商标侵 权行为。而一般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往往只是程度上的差异,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以犯罪论处。那么,对于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应视为犯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宣传禁用的立法-《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