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案例成功-实例解析:我的商标被别人抢(4)
时间:2022-11-03 07:56
2、改进制度设计,提高商标抢注的成本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以先注册为原则,意味着一个企业通过注册即可获得商标的专用权而无须使用该商标,在注册成本较低且持有商标成本也比较低的情况下,没有真实使用意图,只是想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人就可能把数量可观的资源投资于似乎有价值的新品牌名称上,甚至会将一些注册在原始商标人已不再生产或还未生产的那些产品上,期待在未来再转售或再许可给原始商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抢注人手中往往会有若干个商标等待出售,如果加大商标持有成本,就会加重抢注人囤积商标的经济风险,具体而言,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从注册之日起从来没有被使用过,应该逐月收取商标闲置费,收取的比例应逐月成倍提高,到3年期满,还未使用过,便可直接撤销。 为了防范商标抢注人规避法律,商标法应该对商标使用的含义作明确界定,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只需要被用于广告宣传,即构成使用,这种使用标准明显过低,造成商标抢注人只需很少的代价就能维持其注册商标,鉴于我国商标抢注实际情况,为保护商标资源不至于被过快地消耗,我国商标法应该采取严格的使用标准,即要求该商标的注册人必须真实地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上使用核定的商标,且达到一定的使用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