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知识远程教育-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学(10)
时间:2022-11-07 06:14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以此弥补单一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1)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摘录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3)“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分);二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是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4)如果引用不当,则可能构成侵权。 2. (1)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全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 权。(2)先用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在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而且能够消除“先申请原则”所具有的某些弊端。 (3)享有 先用权的条件包括:第一,实施行为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行为或者所作的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须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第二,实施行为人所实 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己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不是以不正当手段从别人那里窃取的。第三,实施行为人在他 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仍然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第四,除非随着先用权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先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4)当实施行为人以先用权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时,实施行为人应当负举证责任。 七、案例分析(11分) 答案要点: (1)不能成立。因为该申请案涉及的技术内容已在前一独立的专利的专利中向社会公开,原告是将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混为一谈。 (2)抵触申请,是指在本专利申请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的,并且记载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案不涉及抵触申请问题。 (3)不涉及。原因是本申请案的前一发明创造申请已被专利局授权并公告。 (4)法院应当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