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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刘春田第五版-知识产权法全国高校排名(4)


在专业领域,刘春田教授有许多重要的思想观点,现就以下两方面作简要介绍:
一、关于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认为民事法律制度是一个整体,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制度和民法之间是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而非民事特别法和民事普通法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导致了民事权利的区别。作为财产权,“物”之所以成为物权的对象,特定“行为”成为债权的对象和某些“知识”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的原因,在于“物”、“行为”和“知识”所具有的不同的自然属性。物权是以人类的可支配物为前提,“物”的主体部分之自然形态是形式加质料,有形有体,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债权则以人的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既无形又无体。知识,作为一种人为设计的形式,具有符号性,是非物质的。这些前提决定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各有其特殊性,各自构成不同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之所以归于民事权利,是因为它们除特殊性外,又都具备了作为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一般性决定了它们的民事权利共性:特殊性,也就是低一层次的特征,导致它们又自立门户,形成了不同类别的民事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具体的民事权利都是特殊的。社会生活中并不单独存在着一般民事权利,人们只能从理论和观念上抽象出民事权利之一般,它隐含于特殊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之中。所以,那种称物权、债权为一般的民事权利,称知识产权为特殊(或“极为特殊”)的民事权利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故,在民法学的研究中,任何一个特殊的领域都离不开民法的一般理论。至于物权、债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并不取决于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宣示。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人们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这使它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实践说明,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全部的民事规范,如民事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等等。如果柚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生存。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其实与人格权关系不大,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财产法。至于把知识产权置于何种性质的法律中,是在经济法中,还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国际经济法、国际法中,乃至索性单独地专门立法来规制,使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或者国际法的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都无关紧要。这些属于不同的立法制度选择或处理手段以及法律编纂技术问题,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此外,由什么样的审判机构来审理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则属于司法行政分工问题,纯系人为安排,更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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