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案商标咨询-已经认定的在下一个商标侵权案中(4)
时间:2022-11-03 07:56
四、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 答:我们认为,在目前缺乏相应的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司法解释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五、“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如何把握? 答:“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是指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在取证过程中就要向当事人制发《询问通知书》,对当事人提交证据作出具体的要求,当事人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即证明当事人确有不提供或未如实提供证据的行为存在。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二是要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等外围取得证明其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及非法经营额的证据,如果仍然无法取得说明从外围也无法了解情况。当事人拒绝提供、工商机关穷尽所有办案手段也无法获知侵权商品的经营额,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六、当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答:当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时,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法律。常见的是侵权人既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又使用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当事人实施这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和客观后果相同,应认定当事人只实施了生产经营假冒他人商品这一个行为,只是在实施这一行为的过程中同时采取了两种方式,其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二是这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 对于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一并认定、择一重处。在办案实际中,由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较重且易于操作,我们倾向于适用《商标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