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案商标咨询-已经认定的在下一个商标侵权案中(6)
时间:2022-11-03 07:56
三、证据来源问题 采用涉外商标侵权定案证据应当遵循《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四、取证方向问题 反映在定牌加工或其它合作经营方式中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难免会产生因合作关系破裂,商标注册人单方面撕毁合同而挟怨报复出具未予许可的伪证问题。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方面应根据举证责任规定,依法取得商标注册人未予许可的证明(如前所述,当事人涉嫌侵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规定所指商标侵权行为,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证据或取得该证据的线索,无需商标注册人提供未予许可的证明),另一方面也应当主动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反证,即足以推翻商标注册人未予许可的证据。当然,商标注册人与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得的单一侵权定案证据表示认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该定案依据直接予以认定,不必另外求证。 如何定性查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 你问的问题很宽泛,简单来说就是首先,关于商标侵权的定性,应该分两个阶段来看:合同期和非合同期。 合同期是不侵权的,因为你有代理合同。如果能证明注销的公司是对方的分公司,那么是合理授权,当然不侵权。如果不能证明注销的公司是对方的分公司,那么结合代理合同,你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被判侵权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非合同期你已经知道没有授权还在卖,构成侵权。不过你可以以你积极与对方公司联系代理事宜的事实来答辩,以期法院能根据实际情况减轻你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商标侵权的赔偿。 赔偿的时间最多只能从起诉之日起向前计算2年。如果代理期间不侵权的话,时间上还没有2年,只是非合同期的一年多时间。依据是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赔偿的额度,商标法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