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名称商标权-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2)
时间:2022-11-03 07:56
随着近几年影视IP的大热,影视作品名称被用来申请注册各类商品和服务商标的现象也变得非常普遍。例如: “生活大爆炸”被山东青岛某公司申请注册在了包括背包、钱包、服装、围巾、广告等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内的共3个类别上; “权力的游戏”被深圳某科技公司注册在了第0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视频游戏卡”等商品上; “花千骨”则分别被不同的市场主体注册在了零食、灯具、化妆品、计算机软件设计、庭院风景布置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共涵盖了二十多个类别。 以上为第18271262号“花千骨”商标的部分信息页面截图。该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美容面膜”等商品上成功注册,注册人为广东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实例中的商标注册人均非影视剧的版权方(即一般情况下的出品方),而是其他市场主体。某些公司或个人因影视剧热播而知晓该影视作品名称后,将其用作商标名称申请注册,从而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享有该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专用权。这就导致:版权方如果想要出影视周边产品(如文化衫、抱枕、手游等)并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影视剧名称作商标,则不但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以“花千骨”为例,假如已有“花千骨”商标在第0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成功注册,那么版权方就无法再使用“花千骨”作为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的商标,如果用作游戏名称,也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影视作品名称保护的艰难性,在其被抢注为商标之后,也难以通过其他在先权利进行商标专用权的维权,因此,唯有提前注册,早做防范。 怎样的影视作品名称能注册商标? 影视剧名被注册成商标的现象如此普遍,是不是所有的影视作品名称都能申请注册商标?当然不是。一个影视作品名称想要申请成为注册商标必须符合《商标法》对商标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影视作品名称要想作为商标名称申请注册必须具有显著特征,即显著性。“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这是最基本的一个要求。那么,什么是显著性?通俗地讲就是不普通,和别人的不一样。比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何以笙箫默”等。 注册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只要达到能和其他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相区分的程度即可,其对商标名称本身的独创性要求并没有像版权中对作品认定的独创性要求那么高。很多汉语中已经存在的词汇,比如“清风”也能够作为商标名称申请注册。但是,由于这样的词已经被注册成商标的可能性很高,所以,如果影视剧名称是这类现存词汇,就难以再申请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