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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名称商标权-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4)


考虑到商标申请注册的前期查询以及申请注册程序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如果有将影视剧名称注册成商标的打算,那么在立项之时甚至更早就可以开始进行相关操作了。

商标授权及维权收益分配

在商标成功注册之后,如果要授权他人生产周边产品,可以签署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将权利授予他人使用。由此所得的授权收益以及后期打击侵权产品、维护商标专用权所得的维权收益,都可以全部归入总的影视剧收益中,进行统一分配。
此外,关于商标侵权的维权方(即由谁来负责解决他人的商标侵权)也可以在相关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商标的相关收益也是各版权方可得利益的一部分,作为版权的拥有者,即使是规模较小的影视公司也不可轻易放弃相关利益。如果参与的是大的影视项目,小影视公司可以分得的利益有限,那么也可以尝试在商标方面争取更多的收益。

影视作品名称的综合保护

除了申请注册商标之外,经过设计的影视作品名称还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版权保护。众所周知,由简单常见的字体所呈现的作品名称难以形成美术作品,但是经过创意化设计的文字就另当别论了,比如电影《美人鱼》的字体。
当下行业内的影视剧海报基本上都对作品名称有特殊设计,因此,除了注册商标之外,还可以去申请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固定权利,从而给予影视作品名称更全面多样的保护。
文章来源:世誉鑫诚知识产权
“花千骨”商标遭抢注严重,影视作品名称商标价值有多大
将影视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不能够单纯地归结为商标抢注行为,因为将其定性为商标抢注行为的前提是制片方已经将该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然而现实却是,大多数制片方并未先行注册了影视作品名称,而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抢注行为也尚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占先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标注册行为的混乱,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商标抢注行为的防治与惩罚,就使得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愈演愈烈。
影视作品权利人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有时会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即被告的行为既涉嫌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也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产生了法律竞合。这时,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各个竞合的请求权,即有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既可以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二项提起诉讼。
假如综艺节目的名字与电影名字相同算不算侵犯商标权
2017年1月11日,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2条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电影作品名称商标权-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