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条-请问《商标法》第四十条是什么?(3)
时间:2022-11-03 07:56
请问《商标法》第四十条是什么?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关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法释(2002)32号 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1.分为两类:“未在中国注册的”和“已在中国注册的”。 2.对的保护方式为两种:a.“不予注册”,b.“禁止使用”。 3.受到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应具备以下前提: A.该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B.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4.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 5.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但则例外,即使“未在中国注册的”也可以受到商标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可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 《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