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授权经销商协议-经销商,代理商,分销(5)
时间:2022-11-07 06:14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由此可见,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二、“恶意侵权”与“善意侵权”的侵权责任,有何不同? 经销商侵犯他人专利权、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从其主观意愿上分,可分为“恶意侵权”与“善意侵权”。 所谓“恶意侵权”,指经销商“明知或应当知道”所经销的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权或注册商标,而予以销售的侵权行为。例如:明知是“山寨”商品,明知是“盗版”商品,而予以销售。 所谓“善意侵权”,指经销商不知道所经销的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权或注册商标,而予以销售的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与《商标法》,在区分经销商的主观意愿的基础上,对“恶意侵权”与“善意侵权”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侵权责任。 1、经销商“恶意侵权”,除须停止销售外,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销商“善意侵权”,只须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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