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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授权经销商协议-经销商,代理商,分销(6)


我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经销商在被控专利、商标侵权案中,如何证明自已确系“善意侵权”?
如前所述,若经销商被控专利侵权、商标侵权,为免除经销商的民事赔偿责任,经销商有义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系“善意侵权”,且产品“来源合法”。
在经销的商品确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经销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以证明自己确系“善意侵权”:
1、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
经销商在销售侵权商品时,其主观认识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经销商“明知”是侵权商品而恶意销售;二是经销商“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但由于自身过失而未能意识到而予以销售;三是经销商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而进行销售。
经销商在进货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时,就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如果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
司法实务中,被控侵权经销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证明自已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1)向法庭提供生产厂家或其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许可执照、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使用权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商标注册证明、专利证书、授权经销证明等;
(2)经销商从供货商处取货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在合理范围;
(3)经销商对专利、注册商标的认知能力;
(4)权利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
(5)权利人专利产品的知名度与显著性;
(6)经销商商品的来源;
(7)产品供应商是否办理工商登记;
(8)经销商诉前是否收到权利人发送的律师函或警告信、收到权利人发送的律师函或警告信后的反映;
(9)供货商此前是否因侵权产品受到过行政机关处罚并通过媒体公知于众……
2、客观上:商品来源合法,进货凭据充分。
司法实务中,被控侵权经销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证明自已“商品来源合法”:(1)经销商必须能说明商品的提供者、供货厂家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经销商要能提供进货渠道、购货合同、送货单据、付款凭证、税务发票或增值税发票、证人证言等。(3)向法庭提供生产厂家或其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许可执照、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使用权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商标注册证明、专利证书、授权经销证明等;(4)经销商从供货商处取货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在合理范围;(5)非走私商品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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