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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标持有者合同模版-商标代理委托合同范(3)


商标转让合同范本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属于申请人所有。因此如果你们三个人希望共同享有一个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的办法就是以三个人的名义共同申请商标注册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五条 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如果没申请保护的,你们私下之间无论怎么签订合同都无法保证其余二人的商标专用权。当然,你们可以在合同约定附条件的商标无偿转让条款,也许这样能保护其余二人的合法权益。不过因为该合同非常复杂,而且不能超越商标法中关于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因此不建议采用。
我建议你们共同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如果已经申请建议变更商标共有人。具体程序请咨询商标局。
商标共存协议模板

您好,商标共存协议模板可在商标网下载。

(一)了解共存协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了解共存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作用,是订立共存协议的基础。共存协议是当事人为确定相应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受合同法规范。其基本作用有二:一是明确双方就商标共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方违约时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是向商标主管机构或人民法院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不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且双方认为,通过协议的履行,可以明确区分消费群体,以防止误导消费者现象发生。共存协议的具体条款,应以前述为基础。逻辑上讲,没有比商标权人更关注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群体会不会因申请商标共存而产生混淆。换言之,引证商标权利人承认的事实,应比审查员或法官主观思维,更具有事实基础。若审查员或法官不接受引证商标权利人主张的事实,则必须拿出更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或事实依据。

(二)共存协议基本条款及其功能

1、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facts)或“鉴于条款”(whereas clauses)

该类条款常用于国际合同的序言;但在共存协议中更具实用性。因为,它可以开宗明义地表明当事人订立共存协议的背景。如双方若系母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关系,陈述如此事实,应使主管机构或法院了解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经济基础,进而以此为前提,审视商标共存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如果当事人出于因历史原因订立共存协议,则首先证明争议当事人在约定条件下,对以往纠纷达成和解的事实。主管机构或法院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决定,进而有利于稳定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不异议”条款

既然当事人订立共存协议的首要目的,是助力申请商标被批准注册,那么有必要明确约定引证商标权利人负有不对申请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的义务。然而,既然合同讲的是“对价”关系,则应明确引证商标权利人履行“不异议”义务的前提,是商标申请人严格遵守协议各项约定。如若商标申请人没有履行协议义务,则引证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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