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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标持有者合同模版-商标代理委托合同范(7)

需要指出的是,商标主管机构只能将共存协议作为相应行政程序中的证据使用,而无权就该协议项下任何实体问题进行认定。

3、侵权性纠纷

申请商标未被批准注册,而商标申请人依照共存协议约定使用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起诉商标申请人侵权。如此争议涉及“契约”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审理侵权纠纷的法院需要认定的是,被告是否经商标权人允许使用被控商标。如此事实认定,可能会以对共存协议项下争议的认定为基础。如果共存协议被认定有效且未终止,则与之相关的事实是,被告的使用是依据其对原告享有的合同债权;进而原告侵权指控难以成立。

但若共存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解除,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则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进而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可以被追溯至协议签订时。如若协议被认定解除,则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就有可能到协议解除之日。而之前的使用行为,因有有效合同依据,则不应构成侵权;除非被认定为“具有回溯力的解除”。

如果共存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审理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庭,很可能同时审理共存协议项下契约性争议,并据此认定与侵权争议相关的事实(是否经授权使用)。但若共存协议载有仲裁条款,则审理纠纷的法庭无权审理共存协议项下实体争议。当事人需先就协议效力问题诉诸仲裁,再以裁决书为证据,证明“是否经授权使用”的事实。

总之,签订共存协议时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并就此做出相应约定,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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