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商标持有者合同模版-商标代理委托合同范(6)
时间:2022-10-31 18:17
(4)争议解决条款:既然涉及合同法律关系,且一方当事人可能居于境外,选择仲裁方式十分必要。这不仅因为仲裁员多为各领域专家(包括知识产权领域),而且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160多个得到承认和执行。 三、与共存协议相关的纠纷 与共存协议相关的纠纷大致涉及这样几种类型。 1、契约性纠纷(主要涉及与共存协议效力和违约责任相关的纠纷)如: (1)引证商标权利人以申请商标未被批准注册为由,主张共存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当理解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或可撤销、解除等不同法律概念。主张合同无效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如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述条件);而前述引证商标权利人主张的理由,不应导致合同无效。就引证商标权利人主张而言,其可以选择订立“附解除条件”的共存协议,即明确约定“若申请商标未被批准注册,则协议自动解除(或终止)”。 (2)引证商标权利人以商标申请人违约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上讲,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被视为违约,除非解约方享有约定或法定解约权。前者为当事人在共存协议中约定,如若商标申请人违反协议约定时,引证商标权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后者则涉及合同法项下有关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94条)。无论是约定或法定解约权,都会涉及适用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认定。当事人对此应予以特别注意。 (3)商标申请人若违反共存协议约定并给引证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后者可以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具体数额必须以有证据证明的损失为限。或者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其优点是,守约方仅依据合同约定数额或计算方式主张违约金,而无须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违约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享有提出“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抗辩,但应为此承担举证责任。若纠纷审理机构认定“过分高于”的事实,可以“适当减少”约定违约金数额。而“过分高于”与“适当减少”之差,体现违约金所含有的“处罚性”。 2、行政性纠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共存协议在申请商标注册程序中,仅作为证据使用。故,无论其是否有法律效力或当事人之间就协议存在什么纠纷,都不会对商标主管机构审查是否准许申请商标注册,产生实质影响。当然,引证商标权利人若否定其在共存协议中有关“不混淆”的表述,应为此提出更具有说服力的主张及证据。 引证商标权利人可能以商标申请人违反协议为由,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商标申请人以共存协议对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由,请求商标主管机构拒绝接受后者提出的异议。如此情形下,商标主管机构应当指明,共存协议是否对引证商标权利人有约束力,皆不能阻止主管机构受理引证商标权利人所提异议,并进行独立审查(包括自行判断如若准许商标共存,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