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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举报商标三年不使用-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3)


2、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后续事宜:
1、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
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2、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被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怎么答辩
《商标法49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正当理由连续三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该制度被简称为“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各国商标法都采用的一项制度,TRIPs协定也予以承认。这说明该制度必有其被普遍认可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起码有以下三点理由可以证立该制度的合理性:

  第一,真实的商业使用是商标发挥识别功能的必要条件。商标的基本功能的是识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以及符号表彰功能,都是在识别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市场条件下,商标的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而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实际使用产生并逐步强化的。一个商标在注册之后长期不使用,其显著性无由产生,识别功能也无从发挥,法律没有必要给予保护。注册商标虽然曾经使用过,甚至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但如果长时间停止使用,已经产生的显著性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淡化,失去商业价值,对这样的注册商标,法律也没有必要继续给予保护。

  第二,权利失效理论。权利失效是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的一项理论创造,其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该理论在整个法律领域,无论私法、公法、诉讼法,以及所有权利,无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均有适用余地。就本人的知识范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承认权利失效理论并有相应判例。英美法上依禁反言之权利放弃,亦具有相通之法理。尽管权利失效的适用条件和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条件不完全一样,但是,权利失效理论所表达的核心理念——长期不行使的权利法律没有必要给予保护,仍然可以帮助我们证立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合理性。商标注册人在长期不使用之后又出来主张商标权,有“放水养鱼”、“下山摘桃”之嫌,有违诚信原则,难谓正当。如果给予支持,对商标使用人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其及时行使权利时的损害。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实为法律向商标使用人提供的救济手段,使其可以通过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来对抗注册人的权利滥用行为。

 怎样举报商标三年不使用-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