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举报商标三年不使用-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6)
时间:2022-11-01 21:33
在异议、无效程序中确认当事人的不使用抗辩权,不仅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与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保持了逻辑一致性,而且有利于商标法各项制度之间从理论到逻辑的协调一致。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认可当事人的不使用抗辩权,在当事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如果异议人、无效申请人不能提供实际使用证据,也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应当驳回异议、无效申请。新《商标法》第64条虽然规定了被控侵权人的不使用抗辩权,但是,该条所揭示的理论依据是无损失不赔偿,而不是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应再予保护。而且法律仅规定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这与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法律不应再予保护的理念相去甚远。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商标法第64条进行改造,将被控侵权人抗辩成功的法律效果修正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可能有人会说,当事人可以按照新《商标法》第49条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不需要赋予其不使用抗辩权。当事人当然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但这不能成为否定其不使用抗辩权的理由,因为赋予当事人不使用抗辩权,对当事人来说更为方便,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可以防止注册申请、无效申请被驳回或者被判侵权之后,注册商标被撤销所带来的尴尬和麻烦。这种尴尬和麻烦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会被撤销吗 当局收到申请人提撤销申请后,知商标注册人,并要求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三年中的使用证据文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使用证据材料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且做出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会分别向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决定书。如超出2个月,注册人仍未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或证据无效的,商标局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注册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注册人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期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撤销复审申请”。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