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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商标共存-如何考量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效(4)


对于考量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效力有两种观点:
1、商标权是民事权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性质的民事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相关权益。如果当事人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应当认定其效力,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2、商标权虽然是私权,但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如果认可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会导致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不应当认可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
可以说,这两种观点各有道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商评委也曾对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共存协议问题进行过认真研究,并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有二:
第一,保护在先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
第二,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
商标权为私权,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在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已经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表明双方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会相互“搭车”,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区分的善意。因此,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完全不予考虑,不尽合理。但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故在决定是否允许共存时还应考虑双方商标整体上是否能够为消费者区分,共存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参考资料1: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0/id/1735033.shtml
参考资料2:http://www.chinaiprlaw.cn/index.php?id=991
如何订立商标共存协议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商标因违反本规定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与商标局引证商标(在先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所有人签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协议,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我国注册,申请人依据共存协议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评委经研究认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立法目的有二:第一,保护在先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第二,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商标权为私权,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主要是私权纠纷,应当由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在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已经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表明双方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会相互“搭车”,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区分的善意。因此,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完全不予考虑,不尽合理。但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故在决定是否允许共存时还应考虑双方商标整体上是否能够为消费者区分,共存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为此,需要综合考虑下列两方面因素:

 如何办理商标共存-如何考量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