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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商标共存-如何考量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效(5)



第一,双方商标使用商品的类似程度、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及各自的知名度。双方商标使用商品虽然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区分表》的同一类似群组但类似程度较低,双方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存在近似之处,依照通常的审查标准,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是双方商标在整体上能够为消费者所区分的,可以允许共存,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反之,如果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者是关联程度密切的类似商品,而双方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近似程度较高,消费者难以区分,则不允许共存,对申请商标仍予以驳回。

第二,双方商标的知名度。如果引证商标知名度较高,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如果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存在近似之处,但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可以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如何考量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效力
wto关于商标共存的定义提供了一个标准:不影响各自商业活动。从这一标准引申出的是,在商品经济中,双方当事人即使商标可能相似,但只要未给对方的消费群体造成误认,从而影响对方的商业活动,对于这种近似的商标,法律是允许其存在的。

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其他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普通民众的误认,那么该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

3、显著性标准。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团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4]。

因此,在判断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上,必须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存在时,如果一方出于恶意,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法院会将其认定为侵权,从而禁止其使用。此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使用就不能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之中。此外,在采注册制度的,当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因近似而发生冲突与纠纷时,法律通常会保护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加以否定,甚至禁止使用,此种情形也不应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中。但是也有例外。在承认商标先用权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此时的未注册商标可得到法律有限的保护。商标共存中的商标应当是合法使用的商标,而对于具有违法性的商标,不应将其列入到商标共存之中,违法商标的使用应由商标侵权制度进行规制。在对商标共存进行界定时,应对事实上的商标共存与法律上的商标共存加以区分。将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界定为合法的商标,才有助于我们构建商标共存制度,进而有益于商标制度的完善。

 如何办理商标共存-如何考量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