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智慧商知云|代办专利保过申请|软件著作权保过申请移动版

主页 > 商标资讯

商标法连续三年不使用-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12)》第66条对商标使用主体以及商标许可也有释明,即“有效使用注册商标是维持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这种使用应当是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其他主体的使用,但这种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流通领域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或者生产标注被许可注册商标标志商品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即使有标注被许可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买卖行为,但由于此类买卖行为发生在特定市场主体之间,通常不是通过商标的识别作用而建立的,故难以认定被许可使用商标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就不能认定使用该商标标志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2、必须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可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13)》第45条,即“注册商标的使用通常应理解为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的样式使用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标识不同但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仍可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的部分构成要素的,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铁力士TINIT”商标撤销案中,二审法院认定虽然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表明复审商标的中文部分具有使用行为,但复审商标的“TINIT”英文部分仍为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由于使用的商标与复审商标差异较大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
3、必须是对核准注册的商品的使用
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归纳整理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就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涉及的若干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针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审查问题提出了“对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应当坚持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标准,即只有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并非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据此维持注册商标有效;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的审理意见。在“GNC”案件中,二审法院就认定在“蜂蜜”等蜂产品上的使用并非在涉案“非医用营养鱼油”上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又如“万宝WANBAO”案iii,法院认为只要不属于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就不属于诉争商标的使用,不考虑类似商品的使用情形。
4、使用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的大陆地域范围内

 商标法连续三年不使用-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