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连续三年不使用-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5)
时间:2022-11-01 21:32
(2)商标的标签及外包装。该些证据虽然都可以视为商标的使用证据,但是如仅有这些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或未形成有效证据链则也较难认定为真实、公开的商标使用。如“保时捷”商标撤销复审案。 (3)合同或相关发票。代理实务中,如仅提交一份合同或发票,通常会被认定为缺乏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发生了真实、公开的使用。如提交的是广告合同,有发票以及实际广告发布的资料(杂志或报纸)进行印证。 (4)单一产品广告、发布商标注册信息等行为,往往被视为应付性的、象征性的行为,不能发生商标的识别功能,不被视为使用行为。 五、行政诉讼中新提交证据的采纳 对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行政诉讼中新证据是否能被法院采纳,在早期法院对新证据的采纳较为慎重。但是结合最近几年公开的审判结果来看,法院对于诉讼阶段新的使用证据持宽松接受的态度。 六、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以下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政府政策性限制:一般指出于政策考虑,对特定行为的限制,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政府政策性限制一般包括:进出口限制,导致无法商业运行;政策性限制生产、销售等。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时,企业已经不具有经营资格,因此也无法将商标投入使用。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如何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 你好, 一、“连续三年不使用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四十第二款“注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只有通过实际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才能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从而起到区分来源的功能。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和促使注册商标权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而非惩罚注册商标权人。因此,只要注册商标权人在撤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使用,即可认为构成了“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 二、“连续三年”的理解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对“连续三年”的起算点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目前的商标审理实践来看般以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主张(商标局实际受理日)的日期为起算点,向前推算三年。比如,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并由商标局在2015年6月1日受理,那么判断是否存不使用的时间界限是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只要不使用的状态持续三年以上就符合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