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连续三年不使用-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7)
时间:2022-11-01 21:32
3、必须是对核准注册的商品的使用 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归纳整理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就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涉及的若干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针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审查问题提出了“对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应当坚持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标准,即只有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并非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据此维持注册商标有效;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的审理意见。在“GNC”案件中,二审法院就认定在“蜂蜜”等蜂产品上的使用并非在涉案“非医用营养鱼油”上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又如“万宝WANBAO”案iii,法院认为只要不属于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就不属于诉争商标的使用,不考虑类似商品的使用情形。 4、使用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的大陆地域范围内 商标使用的地域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由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行独立的法律制度,与我国大陆的法域不同,故在上述地区的使用不能用于证明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 目前对于“定牌加工”情形是否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虽有争议,但是结合“SCALEXTRIC”案以及“好宜家”案v的判决来看,在中国经营制造商品,通过“定牌加工”方式全部出口或外销国外,符合国际市场商品流通的交易习惯,有利于国内外客商识别商品的提供主体,有利于企业获取商品信誉,寻求相关法律保护,客观上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目的。故,对“定牌加工”的情形目前通常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5、必须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所谓公开,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不能使内部使用行为,比如办公场所的标示、仅在内部使用的文具上标示出来不能认定为公开。 所谓真实,指不能是应付性的、零星的、偶然发生的、象征性的使用,而只能通过商品的实际销售,或者至少是为进行这样的销售而作出的实质性和公开的行为。“大桥DAQIAO及图”商标撤销案,二审法院认为,仅有一次性的广告行为投放在发行量不大的《湖州日报》上,且销售及广告行为发生在复审三年期间的三个月,故上述使用行为属于规避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象征性的使用行为,不予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效力。 所谓合法,指评价的范围仅限制于商标法律规定。只要商标使用行为本身不违反商标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就可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合法。至于商品上或企业经营行为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商标使用行为的合法判断无关。司法对于合法使用行为的认定,在“康王”案中,北京市高院认为,判断商标使用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并不限于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使用行为认定经营者商标使用行为的法律效力,则可以鼓励、纵容违法行为,与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行为规定的本意不符。而在“卡斯特”案中,人民法院修正了之前“康王”案的观点,认为“只要在商业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争议商标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第四十九条)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