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智慧商知云|代办专利保过申请|软件著作权保过申请移动版

主页 > 商标资讯

商标权的限制的种类-限制商标权滥用的法律有哪(3)


除了行政机关之外,我国司法机关近年来也作出过类似的判决。福兰德公司诉中关成公司一案中,石家庄福兰德公司于1996年笋月注册了“小秘书”、“秘书”商标,字体为半弧形的行书体,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电话号码速拨器、通讯之导航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脑记事本。中关成公司在其开发的蓝点Linux2.0操作系统中,将“电子小秘书”命名为其KDE个人信息助理程序的名称,其电子小秘书界面顶端有“电子小秘书”字样,为宋体。审理中北京一中院认为:“电子小秘书”是蓝点Linux2.0操作系统中的一个功能模块的名称,其标示的是该模块的功能和用途,被告虽然在其用户手册、网站、安装后的菜单及电子小秘书界面上使用了“电子小秘书”字样,但这种使用仅指向该应用程序的功能和用途,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另外被告在其系统的产品外包装及安装光盘贴面均未出现任何“电子小秘书”字样,所以是合理使用,且使用方法亦是善意的,符合商业习惯,故不构成侵权。
所以,我们在考察是否合理使用时,首先应考察是否必须使用和使用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其次,考察主观上是否是善意地使用,而后还要考察所表述的内容是否与客观相符、表达的方式是否符合商业习惯。
(二)在先权人的合理使用
在先权人的合理使用是指一文字或图案虽然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但在此之前在该文字或图案之上已经存在诸如版权、专利权之类的在先权利,则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权利人行使其在先权利,并且商标权人无权在与在先权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范围内行使商标权。
日本商标法规定得较为详细,其第29条及第32条规定商标权人无权在可能与在先外观设计权人或在先版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商标权。商标权人也无权禁止在先的相同或近似标志的使用人以不违反公平竞争的方式继续使用其标志,但有权要求该在先使用人:(1)将其使用局限在其原使用范围;(2)在使用中以明显的方式指示出其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并非同一来源,以防误导公众。这一规定与欧共体一号令第6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一致,该款规定如果他人效力仅限于当地的在先权利为有关成员国所承认,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该在先权利人在商业中在原区域内使用该权利。而美国商标法在这一问题上走的更远,根据美国商标法第2条的规定,如果不发生混淆,在先权利人可以获得共同注册。
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近似的可以依照工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商标权的限制的种类-限制商标权滥用的法律有哪(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