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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限制的种类-限制商标权滥用的法律有哪(5)


(四)新闻报道等非商业性使用
美国商标法第43条(C)4规定非商业性使用和任何形式的新闻报道及评论不得视为淡化。尽管其他没有规定,但新闻报道和评论均不视为侵权.
二、商标权因懈怠行使而受到限制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当其受到侵害时,因其无形的特征难以被及时发觉,有些情况下侵权人自己也无从知晓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注册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预防了侵权的发生,但它不可能疏而不漏。如果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投入,形成一定的商誉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再无任何时间限制地提出该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而要求撤销,显然有失公正。并且会造成商标虽已注册,但仍处于不稳定状态,显然有悖商标制度的初衷。
为此各国均对撤销商标的申请作了时间限制,让商标所有人承担及时发现并自我保护的责任,否则应对其懈怠行使商标权而付出相应的代价,即商标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超过一定的时限则不能申请撤销他人注册的商标,当然,恶意注册不在此限。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非恶意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的时间限制为5年,这与欧共体、美国、TRIPS等的规定相一致。那么注册5年之后未被撤销的非恶意注册商标即使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也将会合法存续。这样在同一市场内就会出现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同的商标主体所拥有,在后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得对抗在先权利的存在,在先权利亦不得被援引来对抗在后注册商标。实际上会出现两个不同的商标主体使用同一或近似商标的局面。因为历史原因相同商标为不同市场主体所拥有的情况在我国一直存在,如“冠生园”蛋糕等食品,在南京、上海、武汉、重庆等城市都有企业拥有该商标,但互相之间又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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