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认证条件-简述认定的条件(2)
时间:2022-11-03 07:55
15.有关商标侵权的诉求。 包括但不限于: 15.1商标在国内、外的纠纷、诉讼情况; 15.2打假概况、投诉材料、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及侵权的物证、照片;法院的侵权该商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16.企业商标在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应提供注册证)。 应当明确,在认定条件上,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具体、量化的指标限定,而是以各行业为基础,结合前述条件综合认定。 简述的构成要素知识产权法 一、认定申请是指当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1、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的申请后,对案件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受理;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2、对属于《中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省级工商局(再由省级工商局报送商标局); 3、对商标局认定为的,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 4、对当事人要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商标,且提供了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予以保护的记录的案件,如果该案与已被作为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工商局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了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上述程序报请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二 条件:企业申请应当是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 商标的知名度高、信誉好。根据《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的条件考察: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