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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认证条件-简述认定的条件(3)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三:认定程序

企业申请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认定时,应提交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我国商标法对规定了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商标法》对的特别保护包括:

一.未注册的。《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注册的。《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简述认证条件-简述认定的条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