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智慧商知云|代办专利保过申请|软件著作权保过申请移动版

主页 > 商标学院

商标共存协议法律-《商标共存协议能决定商标的(5)

三、商标的商业价值累积性尤其容易使未注册商标成为共存的客体

一个注意力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的注意力成为了当今最稀缺的资源。争夺公众注意力是当今商业的重头戏,铺天盖地的广告是一个明证。基于此,当今的经济也被认为是所谓的“眼球”经济。所以,商业的发展和商业者利益的实现不能忽略对人们注意力的利用。商标的识别力恰恰就是通过吸引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或者更直接而言就是公众的注意力来加强的。而商标的识别力越强,也就意味着,其本身积聚的商业利润或商业利益越多。因此,商标必须经过长期使用并倾注大量投入才能不断累积其商业价值。而在这个累积的过程中,一方面,商标在前期的对世性和排他性均不高,如果他人同时或在先地善意使用并已有一定影响的相抵触商标时,法律并不赋予其禁止他人继续使用的权利;如果在该商标有一定知名度后,由于其公开性和较好的商业利益,趋利性驱使人们攀附或者改造该标识后形成近似标识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这对未注册商标而言更是如此。因为使用不能像注册那样可以在登记之日起就推定在整个法律效力范围内产生公示效力,所以一个未注册商标寻求法律保护的力度就大不如注册商标。而其从知名度不高到驰名的过程中,相抵触商标很容易被他人同时使用,尤其在当今距离已不足以构成信息传递的障碍时,信息几乎瞬间可能被别人获悉,如“google”的中文译名被他人恶意抢注域名就是一个例证。但是,使用的起点的举证难度导致在后商标与在先未注册商标共存成为现实。

四、商标专用权的性质导致商标共存

这是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基准所做的论证。商标专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类型化的私权或民事权利 ,它具有私权的基本属性:权利人得有自主处分的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法律基本原则。这就是私法自治。基于私法自治,商标专用权人在合法的基础上,不但可以与他人共享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的部分权能,如许可使用,而且可以容忍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抵触的标识,包括商标;还可以主动同他人签订相抵触标识(商标)的共存协议,约束双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如“恒升”与“恒生”所有人的和解。私权自治还体现在在先权人明示同意或默许在后的相抵触商标的存在而产生的共存现象。因此,商标专用权的私权性导致的商标共存现象的原因大致有这么三种:在先权利人的明确同意;默许或除斥期间经过;协议约定。

五、人的趋利性和市场经济的不健全导致商标共存

人的本性具有趋利性决定了绝大多数人都想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个人利益的化,这在目前我国金钱至上、急功近利和政府公司化的大背景下更是如此。在商业中,实现这一目标有多种因素决定,而借助于已有商标的商誉或市场信用来吸引眼球并促使自己的商品快速占有市场无疑是一种便捷的方式。所以,商业活动中,人们自然会盯上那些具有巨大市场份额或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商标,然后模仿或在此基础上的“额头出一点汗” 或几乎“不出汗”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这无疑会导致与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存在。而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市场非常不规范,经营成本和风险也非常大,加之商标注册机制导致的商标注册申请成本在经营者初期无疑是一份较大开支。所以在经营起步之初或之前人们申请注册的意识和动力不足(之前存在的抢注、倒卖注册商标现象因为违背商标制度的初衷而不具有可讨论的价值),对自己的未注册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或无暇顾及自己商标未来的利益。当自己的未注册商标已经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时会发现,他人也在使用或已经注册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时证明自己的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性以及他人具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的举证难度导致自我保护已经不可能。而这种不可能导致了相抵触商标的共存成为事实。“真的好想你”商标案具有这样的情形。


 商标共存协议法律-《商标共存协议能决定商标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