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重点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10)
时间:2022-11-01 21:33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所谓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裁定。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商标法》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定,撤销或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标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由以下两类: 1、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2、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取得注册的商标。 对上述第一类注册不当商标,商标局可以依照职权予以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上述第二类注册不当商标,字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