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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重点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9)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2001年的商标法对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了规定。
1、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我国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对商标注册采用审查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对商标权的授予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并辅之以使用在先的办法。《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按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复审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商标局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并通知当事人。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重点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