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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重点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13)


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权
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标志着专利申请国际化。
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与此相对是三种专利权。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可专利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国遵守的限度要求。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完整概念,最早是欧洲一些在讨论统一各国发明专利法中可专利性条件过程中确定下来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对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创造给予一段时间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是发起缔结巴黎公约的直接原因。这种保护的原则从一开始就载入了巴黎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所承担的义务。这里的国际展览会应是由中国政府主办或他国主办而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2)在学术会议和会议上发表的。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这类会议限制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种会议一般限于被邀请的人士参加,如果参加者参于发明创造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那么在会议上发表的发明创造不构成公开。

 商标法重点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