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限制有哪些情形-商标权转让的限制有哪(4)
时间:2022-11-01 21:50
而在另一些案件中法院则指出商标合理使用应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不得造成消费者误认。例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关于烟台市京蓬农药厂诉潍坊市益农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案的答复》中指出,“桃小”是昆虫的通用名称,商标权人不能以其注册了“桃小灵”商标而限制他人使用该词汇,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桃小”均是正当合理。 除了商标合理使用纠纷之外,我国法院也处理了一些商标先用权以及商标权滥用方面的纠纷。比较典型的就是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抢注后反而起诉正当使用人侵权,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在先使用人先用权方面的抗辩权利,法院往往判决在先使用人败诉,造成了一种合法不合理的无奈局面。 商标权用尽方面的纠纷近年来在我国也出现了。例如由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LUX”香皂平行进口案就是一例。 从上述情况看,我国法院已经处理了一些有关商标权限制的案件,做出判决时也考虑了商标权限制的一般原则。但是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不同法院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方面的意见并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案件久拖不决,经过再审以后还存在争议,也有一些案件的判决不尽合理。因此,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就商标法修订草案第一稿提出的修订意见中提出,在本次商标法修改时应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和商标先用权的内容,以解决这类案件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遗憾的是这一建议没有被采纳。 (二)漏洞补充中的法律问题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权限制应属于一处明显漏洞,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补充。 补充商标法的这一漏洞,首先应考虑对商标法现有的规定进行合理解释是否能够解决问题。从商标法的现有规定看有关商标权限制的漏洞有些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的。 例如商标合理使用,可以通过对商标法第52条的解释得出相近意旨,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换言之如果他人虽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文字但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不构成侵权。 再如商标权用尽,也可以根据对同一条款的解释得出,根据第52条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则在国内销售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投放市场的商品不构成侵权,而平行进口行为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许可一般应判为侵权。 但仅仅通过对商标法现有条款的解释还不能完全弥补法律漏洞,象商标先用权就无法从已有法条中解释出来。即使是象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用尽等内容虽然可以通过现有法条的解释得出相近意旨,但怎样适用方为合理、是否平行进口一概均为侵权等问题从商标法的现有条款中仍然无法得到合理解答。因此,要完全弥补商标权限制这一漏洞还必须结合其他法律规范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