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智慧商知云|代办专利保过申请|软件著作权保过申请移动版

主页 > 商标资讯

商标权的限制有哪些情形-商标权转让的限制有哪(9)


(二)漏洞补充中的法律问题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权限制应属于一处明显漏洞,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补充。
补充商标法的这一漏洞,首先应考虑对商标法现有的规定进行合理解释是否能够解决问题。从商标法的现有规定看有关商标权限制的漏洞有些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的。
例如商标合理使用,可以通过对商标法第52条的解释得出相近意旨,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换言之如果他人虽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文字但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不构成侵权。
再如商标权用尽,也可以根据对同一条款的解释得出,根据第52条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则在国内销售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投放市场的商品不构成侵权,而平行进口行为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许可一般应判为侵权。
但仅仅通过对商标法现有条款的解释还不能完全弥补法律漏洞,象商标先用权就无法从已有法条中解释出来。即使是象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用尽等内容虽然可以通过现有法条的解释得出相近意旨,但怎样适用方为合理、是否平行进口一概均为侵权等问题从商标法的现有条款中仍然无法得到合理解答。因此,要完全弥补商标权限制这一漏洞还必须结合其他法律规范的适用。
从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的商标权限制的基本理论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补充我国商标法的这一漏洞是很有必要的。从理论上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其所确立的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原则也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对商标法漏洞的弥补必须受这一原则的支配方能保证不发生偏差。
从商标权限制的具体情况看,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方面,对商标标识的说明性使用是否合理主要看是否与商标权人的营业构威混淆,是否形成不正当竞争;在商标先用权以及商标权滥用的适用方面,也需要判断继续使用商标以及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是否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标合理使用、商标先用权、商标权滥用的判断具有关键作用。
商标权用尽即平行进13问题在各国商标法中都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之下也可以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例如我国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在认定平行进13是否侵权时,既非一概禁止也非一概允许,而是根据平行进13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判断其合法性。我们也进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侵权时,在一般认定侵权的原则下,对于那些明确将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标权人商品区分开来,没有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应认定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权的限制有哪些情形-商标权转让的限制有哪(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