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限制有哪些情形-商标权转让的限制有哪(7)
时间:2022-11-01 21:50
(3)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续使用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有的就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在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应附加适当表示防止与注册商标权人的相关业务相混淆。 (三)商标权用尽商标权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本人或经其许可的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首先投入市场以后,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都不侵犯商标权。商标权利用尽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平衡商标权人与商品所有权人对商品的处分。因此,商标权用尽制度实际上是商品所有权人的权利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 目前关于商标权用尽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权利用尽适应的范围方面,一般对权利用尽在一国范围内适用并无争议,但对于商标权利用尽能否在国际范围内适用,即平行进口是否应当允许则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赞成者认为商标权仅赋予了权利人对商标投入市场行为的控制权,一旦商标已合法投入市场,权利人就无权再加以干预,因此平行进El应当允许。而反对者则认为,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因而权利用尽也只意味着在一国国内的权利用尽,并不能导致另一国商标权当然用尽。正是由于这种不同意见的存在,TRIPS协议也不得不回避了这一难题。 (四)商标权滥用之禁止行使一切民事权利应出于正当的目的并不得超出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商标权的行使也是如此。商标权的行使一般应当是为了维护商标的识别作用,并通过其识别作用的发挥维持正常竞争秩序。但现实中有时却会出现商标权人为了不正当竞争目的行使商标权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当然应使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限制其商标权的行使。 构成商标权滥用一般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须有商标权存在,即权利人通过注册申请获得商标专有权,即使在权利人的权利是由于商标审查人员的疏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在其被宣布无效之前应认为商标权存在。并且商标权人的行为在表面上属于行使商标权利的行为。 (2)该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他人利益。例如,将他人未注册的知名商标注册后反过来禁止他人使用;或者将他人已驰名的商标另类注册后反过来向他人出售等等。这些行为貌似行使商标权,实际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 (3)须有损害他人利益或不正当竞争之故意。例如,主观不知他人未注册的存在而申请注册,则其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应视为权利滥用。 二、漏洞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虽然许多学者专家都建议在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时应增加有关权利限制或例外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本次商标法的修改仍然没增加有关权利限制的条款。近年来,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已出现了不少与商标权限制有关的纠纷,其中有一些纠纷正是因为商标法缺乏相关规定而迟迟得不到合理解决。因此在本文的这一部分中笔者打算重谈如何在司法活动中弥补这一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