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限制有哪些情形-商标权转让的限制有哪(8)
时间:2022-11-01 21:50
(一)我国的有关法律实践我国商标法虽然一直未规定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但我国法院已经审理了不少这方面的案件,可以说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活动进行了弥补漏洞的实践。对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将有利于我们从理论上探讨这一问题。 目前我国发生较多的此类纠纷主要是有关商标合理使用的纠纷,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中就曾规定了商标合理使用的内容。但这一规定毕竟属于部门规章,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没有问题,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依据似有不足。 各地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处理过不少涉及商标合理使用的纠纷。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构成侵权。例如在重庆白市驿板鸭厂诉重庆凌峰食品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白市驿”为重庆市一盛产板鸭的地名,而重庆白市驿板鸭厂注册了“白市驿”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板鸭包装上使用了“白市驿风味”,被诉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二审法院认为“白市驿”为商品产地名称,被告以正常方式表示商品产地,并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而在另一些案件中法院则指出商标合理使用应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不得造成消费者误认。例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关于烟台市京蓬农药厂诉潍坊市益农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案的答复》中指出,“桃小”是昆虫的通用名称,商标权人不能以其注册了“桃小灵”商标而限制他人使用该词汇,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桃小”均是正当合理。 除了商标合理使用纠纷之外,我国法院也处理了一些商标先用权以及商标权滥用方面的纠纷。比较典型的就是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抢注后反而起诉正当使用人侵权,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在先使用人先用权方面的抗辩权利,法院往往判决在先使用人败诉,造成了一种合法不合理的无奈局面。 商标权用尽方面的纠纷近年来在我国也出现了。例如由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LUX”香皂平行进口案就是一例。 从上述情况看,我国法院已经处理了一些有关商标权限制的案件,做出判决时也考虑了商标权限制的一般原则。但是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不同法院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方面的意见并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案件久拖不决,经过再审以后还存在争议,也有一些案件的判决不尽合理。因此,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就商标法修订草案第一稿提出的修订意见中提出,在本次商标法修改时应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和商标先用权的内容,以解决这类案件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遗憾的是这一建议没有被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