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特点-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2)
时间:2022-11-03 07:5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现行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次修改现行商标法,从完善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考虑,主要是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现行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存在差距的条款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节录) (2001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 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对商标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应当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而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等五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节录)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二、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了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