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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特点-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4)


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美国杜邦公司的“DUPONT”商标为,并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他人将该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一审判决。这是中国司法机关认定和明确保护的第一个案例
我国现行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原《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1993年2月进行过一次局部修改,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随之国务院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系统修改并于2002年8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重新公布,定于2002年9月15日施行。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也于2002年10月12日通过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本文所称现行商标法是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现行《商标法》)及与之配套实施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统称。我国大陆现行商标法保留了原商标法中成熟的内容,吸收了商标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其它的先进经验,反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我国加入的其它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要求,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


  一、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帝王规则”。它强调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现行《商标法》尽管也未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基本原则,但商标法作为民法的部门法理应遵循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且现行商标法更强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现行《商标法》保留了原商标法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规定。如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关于制止(禁止)欺骗消费者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处理的规定;第十条第(七)项对“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不予注册的规定。除此之外,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对于禁止恶意“抢注”、保护在先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强化。这一规定既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又对合法在先的其他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以及商号权等给予了有效的保护,解决了围绕我国商标实践的一些重大难题。因现行《商标法》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未作强制性限制,据有关媒体报道,已有非为实际使用,而专为以出售获利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现象出现,这至少要求处理好与恶意“抢注”的关系。如该种注册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恶意“抢注”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或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其它权利,应坚决予以禁止。

 商标法的特点-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