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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特点-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7)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中,除了确认商标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行政救济,也可请求司法救济外,还增加了私力救济措施,即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体现了商标权的私权(私法权利)的本质特征。
  不管是在查处侵权的手段、措施上,还是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方面,现行《商标法》都进行了全面的强化,并且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合同、发票、帐簿及其他有关资料;现场检查;对物品进行检查,对证据进行查封、扣押等职权,这为商标行政执法提供了可靠保证,不仅加强了打击力度,而且还提高了办案效率。在司法保护方面,增加了临时措施,即诉前财产及证据保护措施。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前采取责令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及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这些都是对权利人之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重要措施,正因为如此,现在已有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采用了临时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商标诉讼制度的日益完善,商标权利人寻找司法保护的案件将有可能大幅度地增加。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对商标侵权额度的确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被侵权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赔偿,并且还增加了定额赔偿的规定,即在侵权所得利益或侵权损失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在50万元以下进行赔偿,解决了打商标官司费时费钱甚至赢了官司赔了钱的“老大难”问题。为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条例》提高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罚款额度,罚款数额可达非法经营额的3倍(原为非法经营额的50%)。


  五、适应国际发展大趋势,反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我国加入的其它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要求
  我国《商标法》修改的大背景是中国“入世”。修改《商标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缩小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我国加入的其它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差距。修改后的《商标法》内容很多内容都反映了这一点。如拓宽注册商标的要素范围,反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规定认定的要素是反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巴黎公约》的中要求和接纳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该项内容在以上的介绍中已涉及,在此不再赘述。
  商标法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以上对我国现行商标法特点的概括和介绍可能不一定完整和准确,有待以后进一步总结

 商标法的特点-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