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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特点-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9)


《商标法》毕竟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同时,我国又先后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衔接,以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经过3年多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由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现行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次修改现行商标法,从完善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考虑,主要是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现行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存在差距的条款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节录)
(2001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 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对商标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商标法的特点-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