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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特点-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3)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四、关于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了对的保护。现行商标法对此未作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只是规定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发布了《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修订后重新发布。实践中,我国已经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进行保护。为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草案增加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六条).

我国对的法律保护
1985年3月,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了中国在保护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1件),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
1988年8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为,禁止上海百货公司日用品批发部在皂盒上使用该商标。
1989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认定中国“同仁堂”商标为,以帮助当时的北京市药材公司解决该商标在日本遭抢注的问题。
1991年至1995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曾以公众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先后大张旗鼓地认定过“海尔”、“贵州茅台”、“张裕”、“熊猫”等18件。这些举措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促进了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在中国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中的传播。
1996年8月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56号局令的形式发布并实施了《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工商局56号令》)。其英文本中“”一词也译做“wen—known mark”。这是中国明确保护“”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

 商标法的特点-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3)